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 作者:小算盘财税
  • 发表时间:2022-12-12 08:27:19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今天,小算盘小编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这与连云港市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老板们息息相关,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阅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那么到底有哪些地方继续延缓缴纳了呢?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继续延长要满足的条件

(1)连云港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50%税费,小微企业延缓缴纳100%税费的已经缓交期限届满后还可以继续延长至4个月;

(2)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之间延缓缴纳税费的,企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的,不能适用这次的《公告》。在2022年8月以后或者按季度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在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应缴纳的税费,必须要按照正常的规定继续申报缴纳。


二、缓缴的期限

(1)按月申报的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所属期在2021年11月的,原本应该缴纳申报的月份是2021年12月的,已经缓缴9个月了,按照《公告》应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3个月,缓缴到期的月份为2023年1月;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所属期在2021年11月的,原本应该缴纳申报的月份是2022年1月的,已经缓缴9个月了,按照《公告》应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3个月,缓缴到期的月份为2023年2月;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所属期在2022年2月的,原本应该缴纳申报的月份是2022年3月的,已经缓缴6个月了,按照《公告》应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0个月,缓缴到期的月份为2023年1月;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所属期在2022年3月的,原本应该缴纳申报的月份是2022年4月的,已经缓缴6个月了,按照《公告》应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0个月,缓缴到期的月份为2023年2月;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所属期在2022年4月的,原本应该缴纳申报的月份是2022年5月的,已经缓缴6个月了,按照《公告》应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0个月,缓缴到期的月份为2023年3月;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所属期在2022年5月的,原本应该缴纳申报的月份是2022年6月的,已经缓缴6个月了,按照《公告》应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0个月,缓缴到期的月份为2023年4月;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所属期在2022年6月的,原本应该缴纳申报的月份是2022年7月的,已经缓缴6个月了,按照《公告》应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0个月,缓缴到期的月份为2023年5月;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2)按季度申报的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应缴纳税款所属期在2021年第四季度的,原本应该缴纳申报的月份是2022年1月的,已经缓缴9个月,按照《公告》应该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3个月,缓缴到期的月份为2023年2月;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应缴纳税款所属期在2022年第一季度的,原本应该缴纳申报的月份是2022年4月的,已经缓缴6个月,按照《公告》应该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0个月,缓缴到期的月份应该为2023年2月;

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应缴纳税款的所属期在2022年第二季度的,原本应该缴纳的申报的月份是2022年7月,已经缓缴6个月,按照本次《公告》还可以继续缓缴4个月。总共合计缓缴期限为10个月,缓缴到期月份应该为2023年5月份。

注:缓缴的税费不仅仅只有上面的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进行缓缴的企业所得税,还包含了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国内增值税以及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但是不包括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待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自动延长的操作

连云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不需要纳税人去进行任何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若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连云港税务机关将严肃处理。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连云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的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

案例1:纳税人A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连云港制造业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税务局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连云港A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应该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进行缴纳。本《公告》发布后,按照上述税款缓缴期限,可以继续延长4个月,也就是说可以延长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进行缴纳。连云港A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连云港A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案例2:连云港纳税人B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案例3:连云港纳税人C是《公告》中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果是按照月申报缴纳税费的,前期已经按照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交期限为9个月,按照原来的政策规定必须在2022年9月的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完成。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本文来源:江苏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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